關于加強全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估管理的通知(鄂鑒指〔2012〕4號)
關于加強全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估管理的通知
(鄂鑒指〔2012〕4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中央、省屬有關單位,省直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根據《關于加強全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的意見》(鄂人社發[2011]38號)(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培訓機構”)的評估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促進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范圍
(一)本通知適用于湖北省境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評估工作。
(二)本通知所稱評估,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申請設立或變更的民辦培訓機構的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的一種形式。
二、評估內容
(三)法人資格。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四)校長資格。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和我省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五)專職教學管理人員資格。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六)教職員工資質。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七)專兼職教師情況。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2,每個專業(按教學班)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其中,理論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八)辦學規模及場地設施情況。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實驗設施設備,基本辦學規模(年培訓人數)不低于300人。辦學場地應不少于500平方米(含辦公場地、理論教學場所和實操教學場所),理論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安全規定。其中,租賃的場地和設備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少于三年。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實習工位能基本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
(九)學生食宿條件。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有學生宿舍夜間巡查和值班工作制度,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有比較完善的校舍和食堂管理安全檢查等各項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能夠及時消除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十)教學計劃編制情況。應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十一)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十二)資產及經費來源。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3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20萬元以上。其中,民營企業申報民辦培訓機構需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所占比例應達50%以上,固定資產所占比例應達20%以上,且企業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十三)擔;蛲扑]情況。外省市單位在鄂申辦民辦培訓機構的,除滿足以上條件外,應由1-2家在鄂單位出具擔保證明。外省市民辦培訓機構在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同時出具本地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推薦函。
(十四)民辦培訓機構按照《意見》規定事項制定辦學章程。
三、評估受理
(十五)民辦培訓機構申請設立或變更有關事項,應按《意見》要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
(十六)各級鑒定機構具體承擔受理民辦培訓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變更申請,對其實際辦學條件進行評估和實地考察的職責。
(十七)成立民辦培訓機構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名單由鑒定機構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組成評估專家庫,由鑒定機構負責專家的選取與派遣。
(十八)專家條件。擔任評審的專家成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職業(專業)高級技師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財務管理人員需有相關會計資格證書,且長期從事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或者參與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及管理經驗,在職業培訓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十九)鑒定機構從評審委員會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估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評估,每次參與實地考察評估的評估組成員不少于5人。評估組應填寫《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報評估表》(見附件1)、《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評估表》(見附件2),評估組評估意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組應出具不予批準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意見:
1、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條件的;
2、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
3、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4、章程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5、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6、在申請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評估實施
(二十一)預備評估會。召開評估組實地考察預備會議,對評估專家正式進入評估程序之前進行培訓,統一評估標準、明確評估組職責、明確評估組內部分工、嚴明專家工作紀律。
(二十二)實地評估。被評估者作自評報告。評估專家現場察看,查閱有關資料后簽署評估意見。評估組按照2/3以上專家的意見確定評估意見。
(二十三)撰寫評估報告并匯總。實地評估后由鑒定機構按照評估組評估意見出具評估報告并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附件:1、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報評估表
2、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評估表
湖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