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或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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